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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原 告 葉晴涵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被 告 劉又萱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律師複 代理人 吳青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佯稱兩造所經營繁殖幼貓合夥事業一年獲利可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使原告陷於錯誤與被告簽訂協議書,同意給付被告463萬8,375元,原告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然經被告否認,是兩造間對系爭協議書之債權存在與否即有所爭執,攸關原告是否對被告負有463萬8,375元債務,足認原告私法上之地位處於不安之狀態,並得以本件確認之訴除去之,堪認原告具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4月底口頭協議合夥成立「上午貓舍」,經營幼貓繁殖出售事業,約定由原告出資,被告則負責現場事務,另約定將來獲利分配比例為原告65%、被告35%。貓舍於110年4月間開始運作繁殖幼貓,因原告認為被告無法妥善照顧幼貓,欲與被告終止合夥契約,被告知悉後於110年10月25日夥同其男友葉秀元至原告家中拿出預先準備之協議書,向原告佯稱貓舍一年獲利可達上千萬元,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原告陷於錯誤,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同意給付被告463萬8,375元。又被告前曾向原告表示其男友有黑道背景,原告當時恐懼若不從當下或將來會遭受不利對待,僅得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事後被告仍持續傳訊要求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均讓原告驚恐不已。原告自得依民法第92條前段,撤銷該意思表示,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向被告為撤銷之意思表示。若本院認先位聲明無理由,惟兩造協議合夥時,原告當時尚未成年,對於合夥事業並無相關經驗,兩造既係約定於合夥事業開始盈利後才計算分潤,則被告明知貓舍尚未開始營利,仍虧損數百萬元,且被告係自110年4月至同年10月約7個月付出勞務,倘非原告出於輕率、急迫,豈可能同意給付被告463萬餘元(等於每月約66萬餘元)之高額報酬,且因貓隻健康狀況不佳,原告接手後評估無法繼續經營,已經結束貓舍事業,實無被告所稱預期獲利。另原告接手貓舍後,發現被告有虛偽報帳情事,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勞務對價,然被告以不合理之預期獲利計算補償金,協議書有顯失公平之情形,爰依民法第74條規定請求准予撤銷或減輕給付。

為此,依民法第92條、第7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㈠確認原告於110年10月25日協議書所載,應支付被告463萬8,375元之債權不存在。㈡確認原告於110年10月25日協議書所載,應支付被告463萬8,375元債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備位聲明:㈠原告於110年10月25日協議書所載,應對被告所為之給付應予撤銷或減輕其給付。㈡原告於110年10月25日簽發系爭本票之發票行為應予撤銷或減輕其給付。

三、被告抗辯:被告係以勞務出資成立上午貓舍,自109年4月底至簽訂協議書止,被告付出至少19個月之勞務,且原告已開始出售幼貓營利,亦已向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申請許可經營特定寵物業,只要再申請商業登記即可營業,原告於貓舍將開始營運前,向被告要求拆夥,主動提出補償方式。系爭協議書內容,係由被告依原告所述計算方式(貓隻數量、被告工作時間為基數)計算出金額,補償被告勞務、股份,與可得預期之利益等。觀諸簽約當日及前一日錄音光碟及譯文,兩造之語氣平和,未有威脅及強暴等情事。原告因自身經濟問題,於貓舍即將對外營運獲利時,向被告提出拆夥請求,導致被告付出勞務後,無法取得合夥事業之利潤,原告經深思熟慮,為得被告同意遂自行提出給予被告補償,並一再建議被告找律師擬契約,簽發本票,保障被告權益等,足見其對相關內容,已有充份之了解及準備,無顯失公平之處,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是不願意信守承諾。兩造合夥時,原告固尚未成年,惟貓舍持續19個月,原告滿20歲時,仍承認此契約,繼續合夥事業,即合法生效。原告就本件起訴事實,前向臺北地方檢察署對被告提起強制、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告訴,經檢察官做成111年度偵字第7352號不起訴處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19頁):㈠兩造於110年10月25日簽立協議書,內載:「第一條事由,緣

甲乙雙方曾於民國109年4月1日合夥成立『上午貓舍』(尚未登記完成),約定由乙方(按即被告)負責所有現場事務,包括但不限於照顧貓咪起居及添購相關日常必需品等,並約定甲方(按即原告)占合夥比例為百分之65,乙方為百分之35,今甲乙雙方合意於110年10月31日終止前揭合夥契約,甲乙雙方結前揭合夥契約及相關補償事宜,協議如下:第二條甲乙雙方協議如下:㈠甲方同意支付乙方4,638,375元。」等語原告並於當日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一紙(本院卷第17至19頁)。

㈡被證1至6及原證1至4之形式為真正(本院卷第156頁)。

㈢原告對被告提出詐欺等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作成

111年度偵字第7352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第185至190頁)。

五、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有對其為脅迫及詐欺行為而簽立協議書及本票

,依民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撤銷系爭協議書及本票之意思表示,有無理由?

1.被告抗辯本件係原告於110年10月中提出拆夥,係原告要求拆夥,主動提出補償方式。系爭協議書內容係被告依原告所述計算方式(貓隻數量、被告工作時間為基數)計算出金額,補償被告勞務、股份,與可得預期之利益等。兩造語氣平和,未有詐欺、脅迫等語,提出光碟及兩造間之對話錄音譯文(本院卷第61至120頁)。依被告提出兩造於110年10月24日之對話紀錄略載:「乙○○:我現在沒有想要什麼,你們離開我會給補償啊,…。葉秀元:什麼叫補償?乙○○:錢啊。葉秀元:啊你都說已經沒錢你是要拿什麼錢,你原本不是有跟她談好的分潤?乙○○:這是我應該要做的啊。葉秀元:那你跟她的分潤是怎樣?乙○○:這個就是我要講的事情,但是這個我會再跟她討論。葉秀元:所以你現在就是決定要這麼做?…你現在就是決定要把我們換掉,然後他跟你就沒有合夥關係?乙○○:對啊。…葉秀元:我說我們全部事情都已經處理好了啊你現在整碗端走(台語)就對了。……葉秀元:啊你們現在商議是怎樣?乙○○:全部錢他(按指原告之兄)出啊。葉秀元:你說這裏的錢喔?乙○○:對啊,但貓舍決策要給他做啊。……」、「乙○○:我覺得已經做出決定了,該做的事你就做吧,看你們想要什麼,怎麼樣你們也可以直接跟我說,只要不是太不合理的事情,或者是影響我現在做的這個決定的事情的話,我應該不會有什麼意見。葉秀元:所以你們現在要說你覺得要怎麼補償?……甲○○:你確定你不要再想一下? 乙○○:嗯,從跟你說的那時候我就已經想好了。…當然也想過各種可能性,但應該說有些事情我還沒真正考慮好怎麼做,但至少這件事情我已經想好了。甲○○:你哥真的有辦法再給你那些你想要的東西嗎你覺得?乙○○:嗯。…當然我也得付出一些事情。…甲○○:我說那就來講要怎麼做吧,如果你都已經想好了的話,我覺得就不用再講其他的。乙○○:嗯。我剛已經講一個方式,我是覺得你有什麼想法你再跟我說吧,…甲○○:你說就照你之前跟我講的?…乙○○:講白一點就是現金兩百萬…甲○○:但是假如說你沒有…乙○○:但是明年前。我可以跟你們簽本票,或是任何有法律依據的東西。…甲○○:你確定你要這樣?乙○○:應該說這是,這是我要付出的事情。那當然我說什麼要簽本票什麼之類的,那當然也是因為…白紙黑字嘛,對不對?畢竟看起來我也不太像是信守承諾的人,給你們保障。甲○○:那我就問你,假如這樣,假如你沒有辦法賺錢,你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嗎?乙○○:我說過了,我破產都會把這筆錢給你。甲○○:你知道假如你真的是…我必須先跟你講你所有做的這些決定會帶來的後果。乙○○:我知道啊,我說我會自己承受就是我都已經想好了,我敢說出我要給你這樣子的補償,就是我已經有心理準備我要應付最糟的後果是什麼了。」等語(本院卷第63至100頁);另兩造於110年10月25日對話紀錄略為:「乙○○:你直接你直接照這個…這個模式打出來看好了。甲○○:我是照著這個..喔你說打出來喔。乙○○:對,對啊,我把他截圖再傳給你就不用這樣翻來翻去的。乙○○:然後,照著這個模式打出來,你們看看起來更清楚一點。甲○○:誒,葉秀元你手機借我一下,我用你的手機打,照著看。甲○○:等於十乘十乘三乘四點五…甲○○:啊,你的等於在哪…甲○○:144再加72等於216嘛。甲○○:除2…乘以…126,162零減216除以2乘以0.35,這樣嗎沒錯吧,葉秀元。葉秀元:對。甲○○:邏輯沒錯吧...剛剛是…剛剛是算多少錢啊。葉秀元:389點…零…不知道多少…甲○○:欸,我知道問題在哪了,12乘以12再加72還要再乘以2,我少乘一個2,對不對。葉秀元:對。甲○○:216…4…432…乙○○:還有個問題是我們種貓沒有10隻。甲○○:我是照你上面那個10隻算10隻。乙○○:那個是擴大之後的規模。甲○○:嗯…我原本是我那天原本是…要把…你訂的貓算進去。乙○○:嘿。那不只10隻。乙○○:如果扣掉mimi跟coco要退役的話,coco先不算好了,coco沒有退役,金漸層4隻,銀漸層1隻,46。甲○○:如果照你扣掉2隻你要退役的貓的話,還是10隻啊。乙○○:不是不是,我是說,不只10隻,不會只有10隻。甲○○:因為你還有,我知道你還有排隊的5隻嘛,那如果妳7加5等於12,可是你還會再賣掉2隻貓的話那就是。乙○○:7隻。排隊7隻。甲○○:所以你的意思,是說要7再加7等於14然後14下去算。乙○○:你可以都算。如果要預計,預計是能夠達到的規模的話,就是最終,那是7加現在的,現在是7嘛,2、3、4、5…扣掉mimi之後是7嘛。…甲○○:所以你打算要用多少去算。乙○○:現在不是我打算是你們打算啊…甲○○:誒你先把那個上面那個收回好了,因為那個我算錯了(葉秀元:你算錯了?)我少算我(葉秀元:嗯對你沒有,沒有算到2年)對成本是432…甲○○:葉秀元你幫我驗算一下,…我怕我算錯。葉秀元:驗算什麼,13隻喔。甲○○:嗯你幫我驗算一下有沒有錯。葉秀元:463.8375。甲○○:嗯那一樣。葉秀元:如果算13隻的話是463.8375萬元。乙○○:嗯…嗯:好啊。甲○○:463…所以你要簽這個?你要簽13隻?乙○○:你們算是463就簽463啊。…甲○○:對啊我是直接傳在群組,你真的確定…要這樣…嗎?乙○○:沒有應該說。乙○○:我的算法是有我自己的想法那些的嘛,那,但我覺得這不重要,你們想怎麼算,我就是,今天不管你們提出的數字是多少,我應該都是會說好吧,所以就是你們有算好,你們覺得這樣夠明確,就ok,你們覺得ok就ok。甲○○:那我要不要跟你解釋一下那個19是怎麼來的。乙○○:沒關係不用。甲○○:就是…19個月…乙○○:因為你是要算你在這邊在職的時間嘛。…那就以你想算的為準。甲○○:你真的確定…你要這樣子簽。乙○○:嗯哼。乙○○:就已經講好啦,所以本來今天的結果不管怎樣我就是一定會簽,然後如果你有找好律師之類的你再跟我講時間就好了。甲○○:嗯…其實…其實我有找但是我沒有打算把他找來,因為我覺得不太…我覺得這樣有點…太那個,但是我請他幫我寫一個也不是也不算本票就是你可以看一下就是一個像類似協議書。…裡面就是寫說,就是事由,前面就是我們合夥成立上午貓舍嘛,就從109年4月1號,因為我們是從4月,差不多月底那邊在講,但我就直接寫說4月1號到10月31號就是,就是終止,就是拆夥這樣。乙○○:包括但不限於…甲○○:啊,意思就是指說包括(乙○○:嗯)然後我這裡有押一個東西是啊這樣講好了。甲○○:誒。第3個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面,以後反正我們就不能再提任何關於我要你拿多少錢出來給我或什麼的這種(乙○○:嗯)要求,第3條主要是在講這個。甲○○:然後第4條是這一個簽完之後,以後我們拆夥以後任何損害或者是你賺錢什麼什麼以後都跟我沒有關係了(乙○○:嗯)。甲○○:然後第5點是說因為,嗯…我們只有簽這個協議書嘛,就是一方面保證說我們已經拆夥,然後一方面是你答應的賠償條件,…我沒有要你抵押任何東西但是我會,我會想要做不動產設定(乙○○:恩) 就是這個設定,…乙○○:就是我沒有還錢他會把它拿去那個嘛法拍。甲○○:啊,不是,就是如果你有一天,你就是信用破產或什麼的,你這房子被法拍的時候你第一,你第一個會被收走錢的是銀行,銀行會把你所欠他沒有償還的這個房貸這個錢收走之後(乙○○:先扣掉,然後之後就是給你)對,被扣掉之後第二個才是我,就是他的概念是這樣可是我不會擁有你任何(乙○○,我知道,我知道這個)…。甲○○:然後第6個的話,…就是如果你不做這個設定的話就是會有違約金(乙○○說嗯),但是通常來說這個違約金是不會收因為寫下去是如果我們今天告上法院的話,他其實就是一個開高的金額去給人家扣的這樣。…然後第7個就是,啊,辦公證的話是對我比較好,但如果,因為辦公證的話如果今天我們出了什麼問題的話,他是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我們不用打官司,…乙○○:嗯。…,然後後面就是簽名這樣。乙○○:啊你有帶本票嗎…甲○○:有帶」等語(本院卷第101至120頁)。上開錄音譯文所憑之錄音光碟,經原告確認確係原告之聲音(本院卷第135頁),應堪信被告所提出錄音光碟確係兩造洽談拆夥及簽立系爭協議書、本票時之對話錄音內容,前開錄音譯文係依該錄音光碟所製,亦足信確為兩造之對話內容。

2.依上開錄音譯文內容可知,有關兩造合夥之貓舍係原告決定要與被告拆夥,並承諾予被告補償,被告對此曾勸說原告,但因原告堅持作成拆夥之決定,兩造乃就有關原告應予被告之賠償或補償有所交涉,被告就原告上開賠償或補償金額之計算,並詳細說明其計算之依據,如要在該貓舍在職期間19個月、種貓隻數、成本等如何計算等,該等計算內容經被告告知原告,並在原告面前作成計算,顯見兩造就有關系爭本票金額之計算,業已在拆夥時計算清楚,依上開內容尚難認被告有其所指詐欺或強暴、脅迫之情事。至原告雖主張被告未錄音時態度均很強硬,也曾將原告罵哭過云云,然此部分除未經原告舉證,且亦難憑此即認被告有原告所指詐欺及強暴、脅迫之情事。

3.原告另主張其於被告離開後發現被告有虛偽報帳情事,如次氯酸水網路售價1,350元,被告報帳請款1萬8,800元,此業經其將相關事證交付地檢署偵查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2號)等語,然依兩造間之錄音譯文內容觀之(本院卷第101至114頁),兩造係以被告要在貓舍在職期間、種貓隻數及預估其未來可能繁殖情形,扣掉成本等後之利潤,果被告有虛報請款情形,亦屬增加成本,反將使利潤變少,被告因此得據以計算原告應賠償或補償之金額將較小,自無從據此即認被告有詐欺原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足取。

4.原告復主張被告應就其在職期間19個月負舉證責任,然依前開錄音譯文內容,被告與原告計算拆夥時應賠償或補償被告數額時,就該19個月已陳明係在上午貓舍在職期間(本院卷第108頁),原告亦同意以該方式計算稱:以被告想算的為準等語。顯見該19個月在職期間之計算係經原告所認可。原告既已同意該計算方式,自難據以認定被告有詐欺或脅迫之情事。

5.原告主張被告稱其男友葉秀元有黑道背景,且當時其屋內僅有兩造及葉秀元在屋內,恐遭不利對待而在系爭協議書及本票簽名云云,就此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況依被告提出之錄音譯文,兩造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時,葉秀元固有就原告要求被告退夥一節表示不快,但並未見被告有何提及葉秀元有黑道背景之事;另原告欲用印卻無印泥,葉秀元表示要去買後,原告有再向黃子修詢問有沒有印泥,黃子修回稱沒有(本院卷第114頁),顯見原告在系爭協議書及本票蓋用印章前,黃子修亦在場,與原告前開所述有所矛盾。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6.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就其主張遭被告詐欺、脅迫而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之事實,依原告提出之證據並不能證明,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受詐欺、脅迫之意思表示,並據以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尚屬無據。㈡原告主張其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係因被告乘其輕率、無經

驗所為,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系爭協議書上開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有無理由?原告另主張其與被告合夥時尚未成年,對合夥事業無相關經驗,兩造既係約定於合夥事業開始盈利後才計算分潤,被告明知貓舍尚未開始營利,仍虧損數百萬元,且被告係自110年4月至同年10月約7個月付出勞務,倘非原告出於輕率、急迫,豈可能同意給付被告463萬餘元之高額報酬,且因貓隻健康狀況不佳,原告接手後評估無法繼續經營,已經結束貓舍事業,實無被告所稱預期獲利。另原告接手貓舍後,發現被告有虛偽報帳情事,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勞務對價,然被告以不合理之預期獲利計算補償金,協議書有顯失公平之情形,爰依民法第74條規定請求准予撤銷或減輕給付等語,被告則予否認,查:

1.本件原告於與被告合夥時,縱未成年,然原告於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時業已成年,則系爭協議書及本票簽立自屬有效,先予敘明。又本件依被告提出之譯文觀之,原告稱:「…所以我就說是我對不起你們,我自己也覺得很愧疚…,你可以當作我很自私,為了利益,但我不是指我們之間的利益…我跟我哥之間的(按指利益)……(葉秀元:你們現在商議是怎樣?)全部錢他出啊。…但是決策要給他做啊。…我今天在提出這件事情的時候,我就已經有做好失去兩個朋友的心理準備了。你也可以覺得我很無情,或說我是個大爛人…我不覺得這個貓舍能成啦,應該說儘管我也自己估算過,我也樂觀的想過,但是以⋯我也不知道欸,也許貓舍會出現這些狀況是我自己事業運很差?之類的,但是你說你們要付錢我也不想,因為⋯⋯金錢方面的損失吧,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讓你們參與,我也知道這個事情不一定穩贏。所以儘管你們現在在很糟糕的情況說噢你們可能覺得你們可以幫忙扛,但我覺得不想,我覺得我要自己扛吧,那所以我說的補償方面,我指的不是貓舍有沒有賺錢,今天如果貓舍賺錢,這個我還沒有跟你講啦,但是我要給你的是,我明年會給你我們當初估算過的預計的30%的營收,但是這就不管成本問題了,那如果今天貓舍沒賺錢我也一樣會給你……也許你們離開過兩個月這個貓舍就收起來也不一定啊,那當然也有我覺得比較小的機率是這個貓舍順利的運作啦。…(甲○○:但你不覺得這筆交易很不划算嗎,你選了這條路然後可能,就是,好,那你自己面對貓舍嘛):你哪裡覺得我不划算?……不接受我哥給我帶來的資金效益我有比較划算嗎?(甲○○:你就差在貓舍支出,但我就問你,講難聽一點,假如你今天那一千萬就是沒辦法,但如果你今天要面對你的房貸保險那些的,你必須要做出的犧牲還是賣車,還是賣那些錶,還是賣那些東西,這是你必定得做的事情)但是如果接受我哥給我這些幫助,我多少就多了幾百萬啊。……(甲○○:

但你懂嗎?你哥現在也不可能直接給你五百萬然後讓你解決這所有眼前的事情啊,他根本就不知道你發生了這些事情)但是我還是很賺啊……(甲○○:啊這樣你一個月也是十萬,所以你意思是你要接受你哥的幫助然後把貓舍收掉?)我會接受我哥的幫助,我不會把貓舍收掉,貓舍會,等於說我全權變成,有一半是我,我哥來做決定吧,但是我現在至少我要負擔的是我只要管好我自己的事情就好,而貓舍的這個東西,就讓我哥處理也許會比較好,也許他本來就是一個比我成功不知道多少倍的人,所以…而他,等於後續的金錢是由他來投入,那儘管真的他媽的涼去了,心裡也許還好受一點吧。那如果成功了,那代表我賺到,而我有賺的話,我相對的也可以解決掉自己的一些問題吧,當然這些都是小毅那件事情沒有好結果的前提下」等語(本院卷第63、66、71、74、

75、77頁)係原告因經濟因素主動要求被告退夥,而欲與原告之兄合作,接受原告之兄資金,並自知理虧表願予被告補償,且原告亦知悉該貓舍狀態不甚理想。而依該錄音譯文內容,被告亦曾為其分析勸告不要拆夥,由兩造間之對話內容觀之,原告對該貓舍之經營狀況亦有所知,顯見已經就此為相當思考。而就原告因拆夥而願予被告之賠償或補償,係由原告主動提出。另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其內容也係經兩造協商計算數額,被告就有關該賠償或補償金額之計算,亦予原告說明詳細,已如前述。又依錄音內容可知,原告拆夥前之經濟狀況不佳,金錢週轉有些困難,故願接受原告之兄資金挹注,但由其兄就貓舍經營為決策。原告於拆夥時表示要補償被告時,葉秀元表示:「你都說已經沒錢你是要拿什麼錢,你原本不是有跟她談好分潤嗎?」時,回稱:「這個就是我要講的事情,但是這個我會再跟她討論」等語(本院卷第65頁),兩造即於110年10月25日協議該數額並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是觀之兩造簽立系爭協議書、本票之緣由及過程,係由原告主動為之,而經被告接受,其間過程應係經由原告充分評估。嗣上午貓舍經營結果縱有不理想情形,亦在原告預料之中,自難憑事後該等結果,即認兩造所簽立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係被告乘其輕率、無經驗所為。

2.至證人簡全勵雖證稱:伊有區公所所開立的寵物專任人員證明,原告於110年11月初聘用伊,目的是希望可以打理好貓舍,讓貓舍步入正軌。伊有陪同原告至貓舍與被告進行交接。交接當時貓舍環境伊個人認為蠻髒亂。就是貓砂裡面堆積大量的排泄物未清理,貓跳台有發霉的情況。有3隻貓咪身上有霉菌。有隻公貓因為壓力大,所以嚴重脫毛。還有1 至

2 隻貓咪有貓咪耳疥蟲,以及皰疹症狀。伊有將貓咪送去動物醫院治療。後來貓舍在111年3月底結束營業,原因是照顧病貓導致沒有辦法好好經營貓舍,因為貓咪會反覆感染。

原告有跟伊討論過要結束營運的事,主要就是因為貓咪都在生病,所以都無法賺錢,也沒有辦法正常營運,故最後決定要結束。伊接手後,大樓的管理員有跟伊表達過被告被投訴的事情,主要是他們會攜帶大量的人至貓舍,另外還有曾經可能噪音大到被警察過問,因為貓咪本身只要壓力大就會容易生病,所以我認為這是導致貓咪會常常生病的原因等語(本院卷第275至280頁)。然依前開所述,兩造於協商拆夥事宜時,簡全勵即曾在兩造洽談過程中出現,應可認原告就該貓舍亦曾請簡全勵看過,再者,依前開錄音譯文觀之,原告就上午貓舍營運狀況已較為悲觀,表示:「也許你們離開過兩個月這個貓舍就收起來也不一定啊,那當然也有我覺得比較小的機率是這個貓舍順利的運作啦」等語(本院卷第75頁),則該貓舍經營狀況不佳應為原告所預期。且依前開所述,原告就拆夥願予被告之賠償或補償,亦表示縱上午貓舍不賺錢,也會給被告等語,顯見原告就該貓舍之經營結果,絕對不影響對被告賠償或補償之意思,是縱認證人簡全勵所為上述證言為真,亦不影響原告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時之意思,則原告以此主張其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係因被告乘其輕率、無經驗所為,其得請求法院撤銷或減輕其給付,均即無足取。

3.又原告就此部分另提出貓舍帳務資料、原告與寵物代理輸入業者對話紀錄、原告與葉秀元對話及照片、兩造間之對話紀錄、生病貓咪照片、佳護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139至147、325至341頁),以證明被告所照顧小貓經常生病,看醫生花費甚大且有小貓陸續死亡,貓咪淺淺參賽得獎並非係因被告照顧之原因,小貓有掉毛不適合比賽?被告對貓咪飲食認識不足、被告與葉秀元曾黴菌感染,有徒手接抓貓咪情形,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等情,縱屬實在。然依前開說明,原告對貓舍經營狀況已知悉不甚理想,並表明即便貓舍不賺錢也願意補償被告,足認原告主觀上就該貓舍之經營結果,認知將不影響對被告賠償或補償之意思,上午貓舍經營狀況縱使不理想,應不影響原告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時之意思,原告據以主張其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係因被告乘其輕率、無經驗所為,其得請求法院撤銷或減輕其給付,均非足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主張遭被告詐欺、脅迫,依民法第92條前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向被告為撤銷之意思表示,請求確認原告於110年10月25日協議書所載,應支付被告463萬8,375元之債權不存在,及確認原告於110年10月25日協議書所載,應支付被告463萬8,375元債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備位主張其所為系爭協議書、本票簽立係出於輕率、急迫、無經驗,且系爭協議書約定給付及簽立本票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依民法第74條規定請求准予撤銷或減輕給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至原告請求函詢哈比動物醫院於110年4月至10月,以被告或其男友葉秀元名義將貓咪送至該動物醫院之就醫紀錄及病歷資料,以證明被告陳稱將原本照顧不善的母貓及幼貓,改善健康,能開始營業,並非事實,每月貓咪就醫費用均達一萬多元,顯見被告照顧不善;函詢牧平動物醫院、聖安動物醫院於110年10月至111年3月,以原告或簡全勵名義將貓咪送至該動物醫院之就醫紀錄及病歷資料,以證明簡全勵接手貓舍後,因貓咪健康不佳陸續將貓咪送交動物醫院就醫之事實,被告稱將原本照顧不善的母貓及幼貓,改善健康,能開始營業,並非事實;函詢日堯天匯社區(管理員:王如昇)於110年4月至10月間,貓舍即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住戶,是否有被檢舉噪音過大及報警之情形,以證明被告攜帶大量人至貓舍,曾經被檢舉噪音過大,警察有到場之情形,可認被告照顧貓咪不善;請求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於110年4月至10月間上開住戶是否有遭人報警及檢舉噪音過大之紀錄;函詢臺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就被告稱其所計算之預期獲利是否合理;請求傳喚證人黃子修,以證明原告於簽立協議書,並於被告離開後,有立即向黃子修表示會害怕、被騙簽了不合理的協議書等語。然有關黃子修部分,原告稱其遭被告詐欺、恐嚇而簽立系爭協議書、本票時僅兩造與葉秀元在屋內,被告與葉秀元離開後立即向黃子修表示會害怕,被騙簽了不合理的協議書等,則依原告所稱其遭詐欺、恐嚇時黃子修並不在場,則黃子修所得證明者僅係原告向黃子修所稱之事,亦難據以證明被告有詐欺或恐嚇原告之事,原告聲請訊問證人黃子修,自無調查必要。至其餘部分,原告主張在證明被告在上午貓舍就有關貓咪之照顧狀況不佳,該貓舍經營狀態不良等情,惟依前所述,原告對貓舍經營狀況已知悉不甚理想,並表明即便貓舍不賺錢也願意補償被告,可認原告主觀上就該貓舍經營結果之認知,亦不影響對被告賠償或補償之意思,被告對上午貓舍貓咪照顧情形及經營狀況縱使不理想,應不影響原告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時之意思,顯難認為原告所主張其簽立系爭協議書及本票係因被告乘其輕率、無經驗所為,則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調查,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儀婷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受款人 票號 乙○○ 110年10月25日 111年12月31日 4,638,375元 甲○○ TH0000000

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