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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上訴人即被 告 魏雋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因111年訴字第1152號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