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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9號原 告 莊榮兆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雄等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原告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裁判日期: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