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3號上 訴 人 李秋男被 上訴人 龍美基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