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8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被 告 施瓊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零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兩造就本件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通信貸款及信用貸款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5項、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0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41、49頁),是本院就該部分有管轄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是原告與上開借款合併請求之信用卡消費款項部分,本院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91年10月15日向原告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貸款利率依週年利率20%按日計算。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後),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倘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則自債務全部之應付還款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嗣被告動支信用貸款額度,至96年1月10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28萬4,762元本金未清償。
㈡、又被告於93年5月2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逐日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截至95年10月25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本金5萬7,836元未給付。
㈢、被告復於93年12月2日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核發額度為40萬元,貸款年限為5年,並約定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算前12個月為週年利率7.9%,第13個月起改依週年利率9.9%計算,被告應按期於每月2日前繳足月付金,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6年7月27日止,借款尚餘30萬1,975元本金未清償。
㈣、被告另於92年8月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42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採非循環動用方式,借款期間自92年8月8日起至97年8月8日止,並自撥款日起,共分60期,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利息第1期至第3期為週年利率0%,第4期至第60期則以週年利率12%計算,遲延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本金自到期日(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5年12月21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38萬5,687元未給付。
㈤、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款項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6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103萬260元本息及違約金,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款項本息及違約金【違約金以最高連續收取9期(每月為1期)為限】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查詢畫面、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約定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查詢畫面、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59、67至93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萬1,296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 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 (新臺幣) 1 YouBe予備金信 用 貸 款 (現金卡) 28萬4,762元 自96年1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 2 信用卡 5萬7,836元 自95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 3 通信貸款 30萬1,975元 自96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計算。 無 4 信用貸款 38萬5,687元 自9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 自96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每月為1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