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28號原 告 陳榮陞
葉秀涼林小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被 告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告「李榮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榮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