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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4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57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訴訟代理人 周佳美被 告 劉文弘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自民國97年3月7日起至97年3月6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7年3月7日起至97年6月6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