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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晉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存庭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