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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2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陳王美

陳淑芬

陳淑娟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0陳炳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6財產所在或名稱欄原記載「台北市文山區興安段一小段433-0」,應更正為「台北市文山區興安段一小段443-0」;編號12財產所在或名稱欄原記載「台北市文山區興安段一小段467-3」,應更正為「台北市文山區興安段一小段473-0」;。編號54備註欄記載應更正加註為「門牌已廢止」;編號55備註欄原記載「門牌已廢止」文字,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