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9號原 告 蕭金一
繼承人代表)被 告 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依起訴狀記載)法定代理人 羅籃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即以被告所有該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而系爭土地面積為160.8平方公尺,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萬4,944元,而被告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39、8647/90000,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1萬5,519元(計算式:19萬4,944元×160.8平方公尺×(1/39+8647/90000)=381萬5,5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818元。雖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2137號裁定(下稱救字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救字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及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址,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