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9號原 告 蕭金一
繼承人代表)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後,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85號裁定駁回抗告,並以本院誤寫、誤算為由逕行更正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2萬4,923元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82萬4,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