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維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