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誠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有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