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31號原 告 藝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冠燿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林雪潸律師被 告 藝次方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以諾被 告 董怡君

吳筱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被 告 周書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遷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