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31號抗 告 人 董怡君
吳筱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許哲瑋律師黃儉忠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藝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