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5號原 告 林松柏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00元(參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