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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658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被 告 張錦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627元,及其中新臺幣174,863元自民國97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6,868元,及其中新臺幣300,813元自民國97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17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原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被告與訴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信用卡公司)簽訂之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7、31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8月間向原告申辦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持卡至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先由原告代為清償,被告則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如有遲延,應就其消費金額按週年利率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應付帳款在新臺幣(下同)100,001元以上者,並應按月給付違約金1,000元。被告迄至97年5月20日結算時止,尚積欠原告202,627元(含消費金額【包括消費款及預借現金】計174,863元、循環信用利息19,764元、違約金8,000元),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所欠202,627元及消費金額174,863元自結算日之翌日即97年5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改依週年利率14.99%計付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於89年4月間向友邦信用卡公司申辦信用卡,約定被告得

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先由友邦信用卡公司代為清償,被告則應繳納年費,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友邦信用卡公司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如有遲延,應就其消費金額按週年利率15%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按月給付所欠款項2%之違約金,其上限為5,000元。被告持卡自89年4月間起至97年4月間之消費金額尚有300,813元未繳,至97年5月20日結算時為止,已積欠利息30,095元、違約金35,000元及年費960元。嗣友邦信用卡公司於98年9月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信用卡債權移轉予原告。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所欠消費金額、已結算利息、違約金及年費,以及所欠消費金額自結算日翌日即97年5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改依週年利率14.99%計付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部分,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15、2

3、35、39-59、71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㈡部分,業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同意書、友邦信用卡公司信用卡資產移轉第二次客戶通知函、信用卡申請書、AIG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11、17-21、25-31、37、61-69、73頁),均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消費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消費金額、利息、違約金及年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