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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68號原 告 陳明賜

林佳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被 告 翠谷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春美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複 代理人 簡凱葳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將書狀繕本逕送他造。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5月10日宣判,惟因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與兩造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將勘驗翠谷聯合社區111年3月21日申請報備案卷中之委託書正本,請兩造預做準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件:兩造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部分:㈠對於被告提出之「翠谷聯合社區推選召集人公告」上簽名之

人為翠谷聯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爭執?㈡請再行確認原告提出之應排除列入出席人數計算之委託書表,就不應計入出席人數之委託書部分,有無漏載。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111年8月5日陳報狀後附原證1最後一張公布欄照片僅顯

示該公布欄之部分,無法判斷該公布欄之設置位置,請再行確認該公布欄之設置位置,並提出其他足資判斷公布欄設置位置或整體樣貌之照片或其他證據,另請於庭期當日一併攜帶該等證物正本到庭以供核對。

㈡對於原告於111年3月1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日有到場並對

開會程序表示異議,有無爭執?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