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67號上 訴 人 邱奕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嬿琪等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蔡政哲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