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麗媖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重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2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