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870號原 告 鄭雅友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複代理人 龔成民被 告 鄭智元訴訟代理人 張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列備位聲明:⑴被告應將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同段96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93420分之277),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房屋(即同段2小段431建號建物)(下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分別則以系爭房屋、系爭土地稱之)權利範圍10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186號卷,下稱司補卷,第7頁)。嗣原告於112年3月27日以書狀撤回備位聲明部分,經被告於112年4月10日當庭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329頁、第333頁),自生撤回效力。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父親即訴外人鄭萍權(下以姓名稱)於104年間表示欲將名下之系爭房地過戶與長子即被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1之房地(下稱5樓之1房地)則過戶與次子即訴外人鄭伸志(下以姓名稱),被告並於104年7月3日後即陸續取得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鄭萍權109年9月27日死亡後,由兩造母親即訴外人鄭薛枝妹(下以姓名稱)於同年10月4日召集包含兩造在內之所有子女,討論遺產分配事宜,原告主張特留分權利,被告於討論過程表示願將系爭房地所有權1/5給與原告,經原告允受,而成立特留分補償契約,詎被告嗣後藉口拒絕履約,更將系爭房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與其子,爰依前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系爭房地價值1/10即130萬0,406元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30萬0,4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鄭萍權將系爭房地贈與被告,係生前對於財產之自由處分,並非遺產範圍,原告不得對系爭房地主張特留分之權利。原告主張之「特留分補償契約」為贈與契約,兩造間未就贈與之標的物明確特定,更未就贈與契約之稅負、點交、費用及違約等重要事項達成合意,就系爭房地之贈與契約並未成立。縱認兩造成立贈與契約,贈與契約亦附有被告如繼承鄭萍權遺產之停止條件,該停止條件未成就,原告無從向被告主張履行債務。又被告於109年12月9日已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告知原告「我答應你要給10分之一給你的 我沒有辦法 因為我什麼都沒有了」而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再以本件民事答辯三狀作為撤銷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鄭萍權於109年9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薛枝妹、鄭伸志
、鄭雅云及兩造,又次女鄭雅尹已拋棄繼承,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4頁)。
㈡系爭房地價值之1/10以130萬0,406元為計算,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4頁、第245至247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10月4日成立特留分補償契約,被告拒不履行,更將系爭房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與他人,故被告應給付130萬0,40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㈠兩造於109年10月4日是否成立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1/5給與原告之契約?該契約法律定性為何?㈡該契約是否附有停止條件?㈢被告是否依法撤銷該契約?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0萬0,40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茲分敘如下:
㈠兩造於109年10月4日是否成立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1/5給與
原告之契約?該契約法律定性為何?⒈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契約之成立,須有要約與承諾二者意思表示一致之事實始足當之,若無此事實,即契約尚未合法成立,自不發生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查鄭萍權於98年10月15日與被告、鄭伸志、鄭薛枝妹簽立
協議書,約定鄭萍權同意將系爭房地贈與並移轉所有權與被告,此項贈與並非生前特種贈與,鄭萍權死亡後,被告不必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負歸扣義務,有該協議書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至57頁),而被告迄至鄭萍權過世猶未取得系爭房屋對應之系爭土地完整持分,為原告自陳在卷,鄭萍權所留遺囑更將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1房屋及名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同段963地號土地所有持分由鄭伸志單獨繼承,有遺囑影本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頁),故鄭萍權依前開協議書同意贈與並移轉所有權與被告之部分土地持分於鄭萍權過世時成為遺產一部分。
⒊次查,鄭薛枝妹於109年10月4日召集包含兩造在內之所有
子女討論鄭萍權所留遺產一事,為兩造不爭,而當日部分談話過程如附表一、二所示(見本院卷第217頁、第227頁、第329頁)。被告當日稱:「我沒有騙你,不要到以後,真的要分財產的時候,真的要分財產的時候,還是什麼,媽媽都還在不可能分,我也不會分,我也不會要去要一毛錢,你要過的好,大家子女都這樣講,你要過的好,要請外勞幫你弄好,我現在就錄影錄音,我現在講的,就是這樣,我沒有要去爭這些東西,如果你同意,可以嗎」,鄭伸志旋即稱:「我聽不懂你的意思!不用在那邊吵,反正你如果,覺得通化街對不對,你想要拿出來分,你就拿出來分,但是,媽媽現在,我住的那個5樓之1有寫遺囑,遺囑就是寫我的」,被告更稱:「對對對」,鄭伸志稱:
「我不會拿出來分,你要拿出來分你拿出來」,被告稱:「對,是,是我拿出來分,5樓,拿出來分,聽到了喔,那你同意嗎?」,鄭雅云稱:「我覺得,當初爸爸,我知道的就是,就是那兩間房子就給男生,我們也沒意見」,被告稱:「嘿」,鄭雅云稱:「當初都說好,就是都沒有意見」,經過交談後,被告再稱:「對不對,媽媽還在,所有的房租錢都你收,這樣對吧?我們沒有講什麼,我只是說,我妹妹、我姐姐什麼都沒有,那我爸爸走了,他們兩個什麼都沒有,因為你拿太多了,我我我,這樣講,你沒有1/10,你是1/5,知道嗎」,原告稱:「好,謝謝你」,被告稱:「對不對,是不是這樣,說話啦,說話,錄影中喔」,鄭雅尹稱:「喔,我沒意見,沒意見」,被告:「沒意見,然後..我現在講完了,我有錄影存證,我的房子,爸爸講的,我一定照做,我就這麼簡單,我沒有說什麼,可是大姐那一份,就看媽媽要不要給,我說1/5,我們這幾個1/5,看媽媽要不要給,是媽媽的事,那我現在講完了,好,就講完了」,再經交談後,鄭薛枝妹稱:「不要說再怎樣,真的要分也要等到賣才有錢啊」,被告稱:「對對對」,鄭薛枝妹:「現在媽媽還是要吃那個房租的錢」,被告稱:「那當然啊,剛才就說,所有的都你收,我們沒有要分,然後我的意思是說,如果要分的話,我們兄弟姐妹一起分,這樣子」,鄭雅云稱:「現在也沒辦法分,一定要趕快過戶,以後你們兩個,六個月以內你們就要,先處理過戶」,期間再經交談,鄭雅云稱:「而且現在就是把你們那兩間,原本的就是那些印章就給你們」,原告稱:「我有意見喔,為什麼」,鄭雅云:「那你不給他過戶,你要怎麼樣」,原告稱:「我為什麼要給他過戶」,被告稱:「對呀,你為什麼要給我過戶」,鄭薛枝妹稱:「對呀,那就是問你呀,問你呀」,被告稱:「對呀,我剛剛問你說你就是1/5喔,我的部分你是1/5喔」,鄭薛枝妹稱:「不是1/10喔」,被告:「你聽清楚喔」,鄭薛枝妹稱:「你哥哥要賣那間房子他會給你1/5」,原告稱:「那為什麼伸志他那個他就是全部咧,我不懂啊」,被告稱:「那是爸爸的,爸爸給的」,原告稱:「爸爸給的,爸爸給的,我們也有應繼分啊,我們也有特留分啊」,期間再經交談,被告稱:「我5樓的就是大家分」,原告稱:「是不是這樣」,被告稱:「我5樓跟5樓之1不一樣,,5樓就是大家分,然後因為我高興」,故被告於109年10月4日為前開言談之際,知悉名下系爭房地來自鄭萍權所為贈與,鄭萍權贈與時已言明無庸負擔特留分歸扣義務,卻對在場者表示要就系爭房地對鄭萍權之繼承人平均分配,原告為鄭萍權繼承人,當時在場聽聞被告表示「我5樓的就是大家分」後旋即表示:「是不是這樣」,被告聞言續稱:「我5樓跟5樓之1不一樣,5樓就是大家分,然後因為我高興」,可見兩造當日就被告給與系爭房地1/5與原告一事已達成合意。
⒋按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
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兩造於109年10月4日已就被告給與系爭房地1/5與原告達成合意,業如前述,而由附表一、二所示之109年10月4日交談過程,可見被告當下認知自己雖無庸負擔特留分歸扣義務,但因深知系爭房地係鄭萍權半生奮鬥所留,僅因身為家族男系子孫而獲,而自願將名下系爭房地1/5給與原告,並未約定原告對應義務,故兩造於109年10月4日就被告給與系爭房地1/5與原告達成合意之契約應為贈與契約。㈡該契約是否附有停止條件?
⒈按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於109年10月4日與被告達成給與系爭房地1/5合意過
程所為陳述內容(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並未附有停止條件,故被告臨訟抗辯係以「若有繼承鄭萍權遺產」為停止條件,而遺囑並未留下任何遺產給被告,故停止條件未成就云云,自難認可採。⒊至於原告將名下系爭房地1/5給與原告之動機是否出於補償
原告之特留分,並不影響兩造業於109年10月4日就被告給與系爭房地1/5與原告一事達成合意,亦無關附有停止條件與否之認定,因此,被告關於系爭房地是否應負特留分歸扣義務,自非本件訴訟標的,亦非影響本件判斷之爭點,併附此敘明。
㈢被告是否依法撤銷該契約?
⒈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
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08條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於109年12月9日傳訊「我答應你要給1/10給你的,
我沒有辦法,因為我什麼都沒有了,當哥哥的,我不好意思,對不起,因為我做不到了,請雅友妹妹原諒我」,原告回覆「你要向媽媽請求幫忙,讓你把133號5樓的土地在6個月內過戶...」,有傳訊內容在卷可參(見司補卷第52頁),又被告於本件審理中以民事答辯三狀撤銷贈與(見本院卷第187頁),原告並未否認收受上開書狀,則被告業於移轉贈與物權利前撤銷所為贈與。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0萬0,40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
由?原告主張因被告已將系爭房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與其子,故請求給付系爭房地1/10折算之數額130萬0,406元,而提起本件訴訟係本於兩造於109年10月4日達成合意之契約,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98頁),前開契約應定性為贈與契約,被告業於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即109年12月9日及本件審理中撤銷所為贈與,均如前述,則原告本於兩造於109年10月4日成立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30萬0,40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自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件請求,並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自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俐如附表一(即被證6):
發話者 發話內容 鄭智元 如果有人說不知道,那個錢不知道,那個錢不知道,很奇怪!老爸真的有說,可是他真的有說,我現在錄影、錄音,我爸爸真的有說,鄭萍權老爸真的有說,大姐拿太多了,我沒有騙你。 鄭雅友 有啦!爸爸有說過。 鄭智元 我沒有騙你,不要到以後,真的要分財產的時候,真的要分財產的時候,還是什麼,媽媽都還在不可能分,我也不會分,我也不會要去要一毛錢,你要過的好,大家子女都這樣講,你要過的好,要請外勞幫你弄好,我現在就錄影錄音,我現在講的,就是這樣,我沒有要去爭這些東西,如果你同意...可以嗎 鄭伸志 我聽不懂你的意思!不用在那邊吵,反正你如果,覺得通化街對不對,你想要拿出來分,你就拿出來分,但是,媽媽現在,我住的那個5樓之1有寫遺囑,遺囑就是寫我的 鄭智元 對對對 鄭伸志 我不會拿出來分,你要拿出來分你拿出來分 鄭智元 對,是,是我拿出來分,5樓,拿出來分,聽到了喔,那你同意嗎? 鄭雅云 我覺得,當初爸爸,我知道的就是,就是那兩間房子就給男生,我們也沒意見 鄭智元 嘿 鄭雅云 當初都說好,就是都沒有意見 鄭智元 對對對 鄭雅云 當初都說好,2個人一人一間,對啊 鄭智元 媽媽的 鄭雅云 對啊,媽媽的 鄭智元 吳興街是他決定的,我們沒辦法做決定喔 鄭雅云 對啊 鄭智元 對不對,媽媽還在,所有的房租錢都你收,這樣對吧?我們沒有講什麼,我只是說,我妹妹、我姐姐什麼都沒有,那我爸爸走了,他們兩個什麼都沒有,因為你拿太多了,我我我,這樣講,你沒有1/10,你是1/5,知道嗎 鄭雅友 好,謝謝你 鄭智元 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鄭智元 說話啦,說話,錄影中喔 鄭雅尹 喔!我沒意見,沒意見 鄭智元 沒意見,然後..我現在講完了,我有錄影存證,我的房子,爸爸講的,我一定照做,我就這麼簡單,我沒有說什麼,可是大姊那一份,就看媽媽要不要給,我說1/5,我們這幾個1/5,看媽媽要不要給,是媽媽的事,那我現在講完了,好,就講完了 媽媽 可以散會了嗎
附表二(即被證7):發話者 發話內容 鄭智元 我都聽你的 媽媽 雖然我跟爸爸感情不是很好,時常跟你們抱怨,可是到今天爸爸走了,媽媽還是很心痛。 鄭智元 對 媽媽 媽媽最希望是你們姐弟兄弟姐妹可以好好的,不要爭,不要吵。 鄭智元 沒有人爭 媽媽 對呀!我就是現在… 鄭智元 沒有人爭 媽媽 你給我講完,好不好 鄭雅云 對呀!你就聽他講完 媽媽 就是大家和和氣氣,好不好 鄭智元 好,好。 媽媽 真的,我這幾天才知道我真的退化了,青光眼我就找不到路,現在雨傘拿著一直找雨傘! 鄭智元 所以明天我帶你去醫院… 媽媽 那我怎麼辦? 鄭智元 我有說了呀! 媽媽 是啊,現在我怎麼辦?我就希望說該過戶的,你們過戶… 鄭智元 怎麼過戶? 媽媽 是啊! 鄭智元 要子女們同意才能過戶啊! 媽媽 是啊,我希望你們和和氣氣的! 鄭智元 有有有! 媽媽 不要說再怎樣,真的要分也要等到賣才有錢啊! 鄭智元 對對對! 媽媽 現在媽媽還是要吃那個房租的錢啊! 鄭智元 那當然啊!剛才就說,所有的都你收,我們沒有要分,然後我的意思是說,如果要分的話,我們兄弟姐妹們一起分,這樣子… 鄭雅云 現在也沒辦法分,一定要趕快過戶,以後你們兩個六個月之內你們就要,先處理過戶。 鄭智元 我講的就是說,中間那個什麼,爸爸有一筆土地,我根本就不知道,我也是聽你們講,要分,我們就一樣把他分掉,如果不分一樣都是你的。 媽媽 沒有,我剛剛就說我放棄給你們五個人聯名。 鄭雅云 他是說那塊土地,媽媽的意思是說那塊土地五個女兒…五個小孩聯名啦! 媽媽 聯名啦!啊他的他說他要給你們他現在是要…要是你們五個聯名的話就是這樣。 鄭雅云 他現在那塊土地… 鄭智元 還不知道在哪裡? 鄭雅云 不是,也不能賣啦! 媽媽 啊你現在那個勞保費用,智元、智元 鄭智元 而且… 媽媽 可以領得到嗎?絕對可以領得到嗎? 鄭智元 當然啊! 媽媽 媽媽說一句啦!大家都在這裡,就給你,看你要拿三萬五萬給你兒子,我也沒意見。 鄭雅云 他就是要當長孫的,長子長孫的。 鄭智元 你會要我的錢嗎? 媽媽 你是說出來要給我,要給我做喪葬費呀! 鄭智元 勞保的,他講勞保的錢,不是長孫的錢。 鄭雅云 不是,他就是把那一份勞保的錢… 鄭智元 喔,勞保的錢又跟長孫的錢在一起囉? 鄭雅云 不是,不是你聽錯囉!你本來是說你要拿出來當喪葬費,媽媽說不用,就把那筆錢當作給你長子跟長孫的錢了,就是那10幾萬。 媽媽 喪葬費…喪葬費不用你出,爸爸還有錢,就是看你的錢有多少就多少… 鄭雅云 就是說看你要給他多少就給一點意思,就是… 媽媽 還有一點給明月和琇勻,我也無所謂,對不對?啊到時候… 鄭智元 領這勞保還真麻煩… 媽媽 不是,啊到時候等功德圓滿媽媽還會給你們一點爸爸的手尾錢。 鄭智元 喔,聽到了聽到了。 媽媽 這樣懂嗎? 鄭智元 收到收到。 媽媽 你現在有了解嗎? 鄭智元 了解,了解,你說的對。 媽媽 雅友有意見嗎? 鄭雅友 沒有啊! 鄭智元 要不要再錄影,不要以後再反悔囉! 鄭雅友 沒有啊,有什麼好那個? 媽媽 哎呀,兄弟姐妹… 鄭智元 兄弟姐妹就講清楚就好了,我就是手機錄影… 鄭雅云 而且現在就是把你們那兩間,原本的就是那些印章就給你們… 鄭雅友 我有意見喔,為什麼? 鄭雅云 那你不給他過戶,你要怎麼樣? 鄭雅友 我為什麼要給他過戶? 鄭智元 對呀!你為什麼要給我過戶? 媽媽 對呀!那就是問你呀!問你呀! 鄭智元 對呀!我剛剛問你說你就是1/5喔,我的部分你是1/5喔。 媽媽 不是1/10喔? 鄭智元 你聽清楚喔! 媽媽 你哥哥要賣那間房子他會給你1/5… 鄭雅友 那為什麼伸志他那個他就是全部咧?我不懂啊? 鄭智元 那是他的,爸爸給的。 鄭雅友 爸爸給的,爸爸給的,我們也有應繼分啊!我們也有特留分啊! 鄭伸志 反正再問律師啦,你們可以得到幾分之幾的1/6啦! 鄭雅友 對呀! 鄭伸志 如果要這樣走,就這樣走啦,沒關係啦,反正沒有多少錢,到時候看,到底值不值得,如果你覺得值得… 鄭雅友 我覺得,我先說一下我的想法好了。 鄭智元 不要這樣子壓迫人家。 鄭雅友 我覺得我覺得我對爸爸媽媽的照顧,對啦,爸爸媽媽當然是養育我們,可是我覺得從頭到尾我對爸爸媽媽的孝順,我沒有少過,那爸爸他生前他決定要把兩個房子給兩個兒子,我就算知道,我也沒有,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去跟爸爸媽媽講說,你不可以這樣子,可是那個特留分,是法律給我自己的權利,我要爭取我自己的權利,有什麼錯,我從頭到尾都不曾少盡我的義務,我為什麼要放棄我自己的權利。 媽媽 現在沒有人說你錯,現在就說你的意見。 鄭雅友 我的意思就是這樣。 媽媽 現在大家不要吵,心平氣和的,伸志的意思就是叫你去問,看你可以得到多少錢。 鄭雅友 應該是1/12啦,那房子的1/12,反正我就過1/12,媽媽也有算,媽媽也有算一份啦。 鄭智元 對媽媽也有算。 鄭伸志 你要想清楚喔。我是不想走到這一步,反正我拿著遺囑去找代書,你能分多少就分多少。 鄭智元 可以呀,那當然啊,大家也都是這樣想啊。 鄭伸志 那多少就是多少喔,不是什麼幾分之幾,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鄭智元 好了,好了,有我這一份你放心,你放心,二姐一樣,我該給的我一定給,我說過不用不用再吵了,我真的很多事情我真的不知道。 媽媽 現在就是說1/12是多少,他有跟我說你們大家過戶給他,大家也做證,他會去銀行借款,貸款給你,那要名字做下來他才能貸款啊,對不對?就是兄弟姐妹… 鄭雅友 我說的1/12,不是財產清冊上的1/12,是市價喔。 媽媽 就是五樓之一的價,1/12。 鄭伸志 這個還不知道啦,這個要去問。 媽媽 所以現在大家都在這裡,我想說他敢答應說要給你你就給他過戶,過戶出來他會貸款給你,這樣可以嗎?沒有,他現在也拿不出錢來,也不知道1/12是多少。 鄭雅友 那現在市價多少,其實要找代書啦,我不知道你們的想法是什麼啦。 鄭智元 該你們的,都是你們的,該該該…你們的都是你們的,我不會爭。 媽媽 兄弟姐妹不要為了這一點點的錢撕破臉。 鄭智元 我沒有要爭,我絕對不會爭。 鄭雅友 我沒有要撕破臉。 媽媽 不是啦!那我現在就跟你們講了,阿文你的意見呢? 鄭智元 對你的意見呢?現在就當面講清楚。 媽媽 你是不是現在也要1/12? 鄭智元 當然要。 媽媽 不是啊!我就問他啊!就看到時候是要銀行貸款多少錢才付你們三姐妹的錢。 鄭智元 對對對對對,當然是這樣,當然是這樣。 鄭雅友 針對那一間房子的事情。 鄭智元 是5樓之一,5樓之一。 鄭雅友 其他的話就是5分之一嗎? 鄭智元 我5樓的就是大家分… 鄭雅友 是不是這樣? 鄭智元 我5樓跟5樓之一不一樣,我5樓就是大家分,然後因為我高興 鄭雅友 那針對那兩間房子,那其他的譬如說那個地,還有一些些其他的東西? 媽媽 地,就是你們五個人去聯名,媽媽放棄嘛,那還要怎樣? 鄭雅友 沒有。 鄭智元 吳興街想都不能想,吳興街想都不能想。 媽媽 吳興街現在媽媽還在吃,到我眼睛黑啦,看你們要怎麼吵,沒看到就好。 鄭智元 我現在講的意思是這樣,不要想那麼多,就講通化街,因為爸爸走了,爸爸走了,我才挑起這個話。 鄭雅友 沒有啊,沒有人說吳興街要怎麼分啊! 媽媽 那我就先跟你們講,吳興街我也要吃到我眼睛黑。 鄭智元 我希望說有錄影存證… 鄭雅友 所有的,我們是希望所有的房租,都是你一直收… 鄭智元 對我的想法就是這樣… 鄭雅友 所有的房租都是你一直收,收到那個… 媽媽 收到我眼睛黑像爸爸走了就算了… 鄭智元 然後以後是我們再吵不用你在吵,以後在法庭上我們還可以說,對不對,我有錄影囉,我真的有錄影錄音,因為手機很方便… 媽媽 那現在誰還有意見? 鄭智元 你有沒有意見,你應該都沒有啦!你嫁這麼好的老公… 鄭雅尹 我基本上是沒意見啦,可是基本上我真的覺得父母的義務該盡的我們都有盡,那至於父母該給我們什麼那是他權利… 鄭智元 他高興… 鄭雅尹 那雅友爭他法律上的東西我也贊成,因為我必須站在他這一邊,他的付出絕對沒有比我們少,這點我承認,那我的付出沒有他那麼多我也承認,所以你們覺得該怎麼分就怎麼分,我沒有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是我站在他這一邊,我必須說我要站在他這一邊,因為他只有一個人… 鄭智元 我們已經5分鐘過後了,還沒講完嗎? 媽媽 不是,我現在說那像五年前,不是說什麼提不提,五年前爸爸住院回去吳興街的時候,那時候爸爸一天到晚要去醫院要怎樣,是不是他跟芊芊兩個人雖然沒有夫妻,也是跟外勞,也是盡一個,子女的義務,對不對?我這樣講對不對?我沒有偏袒他,我也沒有偏袒他,也沒有說怎麼樣,我現在就把這句話拿出來講,是不是?那你們有那個孝心,要孝敬父母親,那像他,他就搬過去吳興街照顧爸爸,所以他搬過去,也修了房子,大家有眼看得到的,阿你孝盡父母也是你的孝心,我也沒有說你不孝,也沒有說你比較怎樣,也沒有說鄭智元怎樣,我現在就是說把它講出來,就是說四、五年前他在那邊也沒有得到什麼,他的人一天到晚給爸爸罵也是這樣挨過來的。 鄭智元 我想請問,媽媽,有沒有請外勞? 媽媽 外勞走了好幾年了,外勞你沒有家屬去醫院,像現在,像現在kiki,你沒有家屬陪著他進醫院,外勞搞得懂嗎?還是要有個人陪著。 鄭雅云 阿不就當初芊芊在… 鄭智元 當初的時候,爸爸換了幾個外勞,換了幾個外勞… 媽媽 換了幾個外勞都是一樣啊,也是要有家屬陪著啊… 鄭智元 家屬陪著,他有陪過?阿算了! 鄭雅友 都過去了,不說了不說了,結論就是… 媽媽 結論就是現在你就要1/12 鄭智元 是他的房子1/12喔,我的房子天他是1/5喔,你不要只講那個喔… 媽媽 你們就是說願意過戶出來,過戶出來你就要去銀行借錢給他喔… 鄭智元 對呀… 媽媽 你聽懂嗎? 鄭智元 本來就這樣… 媽媽 那是爸爸的,不是你賺錢買的… 鄭智元 因為前幾天就有人跟我講說,智及去跑,到底有什麼好跑的? 媽媽 要跑看看現在遺產有多少,你現在沒有跑,怎麼知道還有一個道路,四百多萬呢,你知道那筆嗎? 鄭智元 不知道 媽媽 還有股票,現在股票出來,也是你們分… 鄭雅云 只要是錢都是你的啦… 鄭智元 我已經講完了… 鄭雅云 現金都是媽媽的啦… 媽媽 郭小姐跟我說賣光光,只剩下零股,他去查也只剩下零股(七嘴八舌),啊我就是說我現在年紀也大了,我以後再分那個道路的,到時候也很麻煩,我說我拋棄,他說他的要給妹妹,啊你們就是五個人去聯名,那個道路看要怎麼做,要做就一起做這樣了,你們清楚嗎? 鄭雅云 那當然啊,因為只要是爸爸名下的要做就一起做,還有沒有什麼意見,那就現在說出來吧… 媽媽 要沒事,姑姑要回家了,姑姑就要坐車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