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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1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黃慶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成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設計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