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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95號

參 加 人 周國華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蔡致仁等與被告蔡秀蓮、陳伯勳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二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2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