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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建成(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林芳菁(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

林芳如(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吳碧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即附表1編號2-5),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06,056元(依本院111年度補字第715號確定裁定計算,並扣除編號1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