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57號原 告 留景容被 告 陳薇平
郭懿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訴之聲明有疑義,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