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薇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留景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