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胡祥球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大路貿易有限公司
方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萬華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朱維莉
陳庭毅蘇雪鈴侯又心兼 上 四人訴訟代理人 曾萬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請求確認物權所有權歸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