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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06號原 告 白彥倫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被 告 和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留哲夫被 告 山水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作興訴訟代理人 黃國哲被 告 仁普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石根訴訟代理人 鄭幼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應闡明而認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