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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28號

參 加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訴訟代理人 紀咸仰

陳怡婷黃佳婷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原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與被告財團法人漢儒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華儒青年關懷基金會間確認捐助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裁判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