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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75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新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複 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邱云莉律師葉庭嘉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之浩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