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87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被 告 陳瓘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零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訂立之民國108年4月1日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A)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108年9月11日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B)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109年3月17日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C)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108年4月1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20萬元,兩
造簽訂系爭契約A,借款期間為108年4月1日至115年4月1日,共84期,約定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計息,第4個月起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4.8%計息(即15.59%,計算式:0.79%+14.8%=15.59%),被告應於每月1日前按期還本付息。詎被告自110年6月7日繳付當期部分本金及迄至110年5月31日之利息後即未依約還款,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又於108年9月11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10萬元
,兩造簽訂系爭契約B,借款期間為108年9月11日至113年9月11日,共84期,約定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計息,第4個月起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99%計息(即12.78%,計算式:0.79%+11.99%=12.78%),被告應於每月11日前按期還本付息。詎被告自110年6月7日繳付當期部分本金及迄至110年5月11日之利息後即未依約還款,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
㈢被告另於109年3月1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65萬元
,兩造簽訂系爭契約C,借款期間為109年3月17日至116年3月17日,共84期,約定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4.8%計息(即15.59%,計算式:0.79%+14.8%=15.59%),被告應於每月17日前按期還本付息。詎被告自110年6月7日繳付當期部分本金及迄至110年5月17日之利息後即未依約還款,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被告嗣雖於110年7月30日還款13,000元,然此僅足清償費用700元及迄至110年7月5日之利息,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A、B、C、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健宏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 息 起算日 計算標準 一 20萬元 156,596元 108年4月1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 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5.59% 二 10萬元 70,544元 108年9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1日止 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2.78% 三 65萬元 583,820元 109年3月17日至116年3月17日 110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5.59% 總 計 810,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