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原 告 黃瀞儀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被 告 林千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