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67號原 告 潤泰安和生活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吉蕊訴訟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被 告 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