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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8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伯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