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94號聲 請 人 林蓮欽訴訟代理人 孫誠偉法扶律師被 告 吉董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郭旆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關於被告特別代理人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旆慈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94號受理在案,因被告無法定代理人,恐致其損害,原告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選任郭旆慈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在案,本件已為終局判決,審酌郭旆慈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期間曾到庭執行職務,案情繁簡程度,參考司法院訂頒相關之律師酬金支給標準,並考量目前律師執業報酬行情、社會經濟水準及其他一切情形,酌定本件特別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3萬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