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德成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陶鎔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本院對被上訴人訴請給付居間報酬尾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028號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陳雅瑩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