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89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黃重喜
黃玉真黃秀月
黃玉鶯黃天賜黃駿勝
黃沛瑜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于珊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柏怡間請求瑕疵擔保責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