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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原 告 王碧俠訴訟代理人 王繼慈上列與被告忠孝新城公寓大廈委員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再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次第駁回其抗告、再抗告確定在案。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繳費查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