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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虞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孚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拆除工作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拆除工作物等
裁判日期:202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