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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24號上 訴 人 蔡和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124號請求即刻交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固已先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77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11,093,760元確定;上訴人於原審既受全部敗訴之判決,而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為相同之請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核定為11,09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9,68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3,775元,尚應補繳85,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裁判案由:請求即刻交屋等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