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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1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191號原 告 楊愛民

楊矞捷楊越捷蔡惠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被 告 王源輝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丙○○、甲○○、乙○○各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給付原告丁○○64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811號卷〈下稱司補卷〉第7至8頁),嗣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具狀追加如附表編號31所示之111年9月29日侵權行為事實,並變更上開聲明而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甲○○、乙○○各33萬元;應給付原告丁○○66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3至115頁)。核原告上開所為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原訴間具有共同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原告擴張請求數額,併就假執行部分亦予擴張,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住在原告樓下之住戶,經常在深夜2點、清晨6、7點或晚上11點至12點間及全天任何時間,以電話責怪原告發出噪音干擾,依原告所留存自110年4月2日起至5月16日之電話記錄,被告共打來51通之未接來電,被告自109年至111年間狂打原告電話,已造成原告精神上莫大之痛苦。又被告經常於清晨7點至深夜12點,打電話或登門斥責原告:「剛剛是甚麼聲音?」,倘原告回說:「沒甚麼聲響」時,被告就會惱羞成怒說:「你不誠實!沒家教!沒水準的下等人」等字眼。又被告自110年8月起迄今,連續向轄區警察機關投訴原告丙○○之孫子喧鬧,經員警至原告處十幾趟,然均未能蒐集到任何噪音之證據。另被告更變本加厲,於110年1月開始,在兩造所住社區電梯間,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辱罵原告;復於111年1月28日零時15分許原告皆已入睡時,被告卻按門鈴登門找麻煩而斥責「腳步太重」之言語,且對原告咆哮:「你們不誠實啊!你們一家都不誠實!」;更於111年2月19日11時30分許,至原告家門口公然辱罵「這麼沒水準!…怎麼這麼沒水準!你們家…怎麼有這麼可惡的一個人家!」,以此等方式誹謗、公然侮辱原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金錢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丙○○、甲○○、乙○○各33萬元;應給付原告丁○○66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指摘原告「不誠實」、「沒水準」等語,均係「意見表達」之言論自由,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或主要目標,並無貶損原告四人名譽;且原告提起妨礙名譽之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21號為不起訴處分。至於被告指摘原告没家教,係因原告丙○○於111年1月27日辱罵被告之故,該案亦經同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宇第9340號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被告言論未涉不實內容等語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以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亦即行為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及於前開111年1月28日、2月19日所為行為已侵害其名譽,應對伊等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則負損害賠償之責,惟為被告所否認,則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有前開所示侵權行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張貼其所撰寫如該表所示之系爭言論,而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並提出系爭言論、原告所住社區電梯內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為證。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有撰寫並張貼系爭言論,雖提出系爭言論之紙

本為證(見司補卷第33至91頁),惟被告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而未承認該等言論為其撰寫張貼,原告自負有證明系爭言論均為被告所撰寫張貼之責。而稽之原告所提各該言論之紙本,均係以電腦打字列印,雖有部分為手寫字跡,然難以憑該等貼文內容據以認定製作名義者係何人或何時所製作,即無從僅由卷附言論紙本呈現之形式,可逕予推認各該紙本與其上文字內容均係被告所撰述製作。又原告固提出卷附電梯內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錄影光碟佐證系爭言論確為被告所張貼(見司補卷第93至117頁),然觀之前述翻拍照,監視器錄影設備所攝得者,僅某男子張貼紙本之動作,無由該錄影動作認定男子所張貼內容與原告提出之紙本內容相符。何況原告只提出日期各為110年5月12日、5月15日、5月17日、6月11日、7月1日、7月24日、7月25日、8月2日、8月13日、8月28日、11月2日、11月4日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其餘關於編號1至編號16、編號25之言論,則付之闕如,更無從推認被告確有於前揭編號之時間至電梯內張貼原告所主張之該次言論事實。

⒉原告復指摘,被告有於111年9月29日在社區電梯內,張貼如

附表編號31之言論,亦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乙節。觀之原告所提該次貼文內容全文係記載(見本院卷第151頁):「在此,僅就兩家的刑事與民事告訴之近况,摘錄如下(後續會不定期報告,以證實本人沒有幻聽,更不是無理取鬧,而是他家問題真的很大):…至今,該住户還是"咚咚咚"的腳步、小孩還是"蹦蹦蹦"製造噪音、拖行桌椅(不知收斂,唉!)這女兒又是邏輯不通的設計,清晨吵醒人的腳步聲,本人抗議還得分清是誰的腳步聲,似乎是本人說錯就不算噪音。(如此荒謬無恥!)外加,半夜與清晨的無顯示號碼的騷擾電話,已提告強制罪,待檢調抓人!他家正在演示"誠實是最好策略"的負面教育。死不認錯,結果一錯再錯。5F-1王家,只在要回該有的生活品質」等語(下稱編號31之言論)。原告雖指稱,編號31之言論已敘明「5F-1王家」,且公告中亦詳列兩造訴訟情形、內容又係圍繞著噪音爭執,兩造所居社區大樓住戶因前面30張公告已指明6F-1楊家,自可因而得知被告所指摘之對象為原告四人等語,惟編號31之言論內容,並未署名,已無由該貼文得知製作者係何人,當無從判斷該言論為被告所撰述張貼。至該言論內容雖指述兩造爭執之由來,然原告既稱前揭言論為被告所撰述,自應就此舉證以實其說,然遍查全卷,亦未見原告就前開言論確為被告撰述乙節適為舉證,是亦無從僅憑該言論內容遽予認定係原告所製作張貼。

⒊至原告雖指摘被告陸續以不具名電話騷擾原告,並提出卷附

(未載年份之)4月3日21時09分起至5月16日之未接來電、(未載年份之)5月10日0時12分起至8月6日12時2分等列載未接來電之紀錄為憑(見司補卷第19至31頁、本院卷第165至185頁),然上開各未接來電紀錄,均未敘明發話與受話者之電話號碼,是此部分,亦無從僅以該記載未接來電之紀錄形式,憑以認定係被告所撥打。

⒋另原告丁○○固提出其於111年5月11日、6月10日、7月4日、8

月4日、11月9日、12月5日、12月30日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診取得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用以治療失眠之樂比克膜藥物、癒利舒盼錠藥袋(見司補卷第149頁、本院卷第187至199頁、第289至295頁),據以證明其因受被告撥打電話騷擾而失眠云云。然原告丁○○服用失眠藥物之原因所在多有,非必然係受被告撥打電話騷擾所致,原告既未舉證其罹患失眠係因被告撥打電話致生該影響,此部分無從僅憑原告丁○○提出其服用藥物之藥袋紀錄,遽予認定係被告實施不法行為所致。

⒌準上所述,原告所舉上開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有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在原告所住社區之電梯內張貼撰述如該表所示系爭言論之情,則原告主張被告有製作張貼系爭言論而侵害其名譽之不法侵權行為云云,自不可取。

㈢、原告另提出卷附之111年1月28日、111年2月19日錄影畫面及錄影譯文,憑以指摘被告有口述「你們不誠實啊!」、「你們一家都不誠實!」、「這麼沒水準!」、「怎麼這麼沒水準!」、「怎麼有這麼可惡的一個人家!」等語(見司補卷第121至125頁、第151至153頁)已涉誹謗、公然侮辱原告名譽之侵害行為云云。然:

⒈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

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申言之,名譽權所欲保護者,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蓋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所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當然係指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侮謾、辱罵他人,且「足以減損或貶抑該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如此方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之侵害。是倘行為人之言行舉止,雖傷及被害人之主觀情感,然「無礙其社會上之客觀評價」,即就該人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無妨,則因該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未曾因而遭受貶損,當然不生所謂名譽權侵害之問題。

⒉觀諸原告所提供之111年1月28日兩造溝通之錄影光碟譯文全

文係記載:「A:被告、B:甲○○、C:丁○○

A:已經講過好幾遍了!

B:你有什甚麼事嗎?

A:你剛剛的那個腳步聲很大聲!

B:有什麼事嗎?

A:吵人啊!

B:全部的人都在睡覺了。我們都穿著睡衣了。

C:你把我們全部人吵醒了。

B:你到底有什麼問題?你可以繼續錄,趕快錄。

A:不必講這些。你們也都有錄。我無所。

C:你不必設陷阱來錄我們,然後…

A:沒有設陷阱。

B:現在是晚上…2022年1月28日晚上12點15分。

A:隨便!半夜了你們那個腳步聲很大聲!

B:先生,都已經12點15分,我們都在睡覺了

A:半夜了,那個腳步聲就是很大聲!

B:你把我們吵醒了!

A:是你把我吵醒的!

B:我們都在睡覺。先生,現在12點15分了,我們就上床了。

A:你好好沒問題,你就是把我吵醒了,我才會來!

B:你真的有幻聽。我們都已經睡著了,你這樣把我們吵醒。

A:你好好說,沒問題。警察都聽過那個腳步聲。

B:你讓我們都穿著睡衣來開門。

A:因為你們吵人啊!

B:我們怎麼吵人?在床上要怎麼吵人呢?

A:剛剛有起來。就是那個腳步聲!

B:那是因為你在按門鈴!兄弟,你在按門鈴,所以我們來開門。然後你說這個是腳步聲…

A:不是!…不是!我上來之前的腳步聲!

B:哪來的腳步聲?大家都在睡覺!

A:你們不承認嘛!你們不誠實啊!(1分30秒處)

B:你這様吵到鄰居…

A:你們一家都不誠實!

B:是你有幻聽,兄弟。

A:好!你繼續說!可以!

B:你還要說什麼?

A:好好的錄!

B:你還要說什麼?

A:我沒有說什麼。你們這種腳步聲,不要再發生啊!

B:我們已經上床睡多久了,你在按門鈴。

A:誠實!

B:我們都已經上床睡覺了。

A:人要誠實!誠實是教育的第一步!

B:誠實什麼誠實?誠實什麼?

A:誠實你剛有走路在吵人!

B:你覺得你有聽到…

A:不是我覺得!我有聽到!那聲音就在我頭頂上!

B:你覺得你有聽到!現在所有人外面一片安靜…」等語,而揆諸首揭說明,名譽權之侵害,須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原告名譽為必要,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原告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係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細繹原告所提前揭錄影譯文所示之口角過程,兩造因被告指摘原告有於樓上發出腳步聲響惟原告予以否認,而爭執不下,被告認原告之否認乃不誠實之表現,因而為原告「不誠實」等語之指述,此應屬被告自己主觀意見之表達,無涉事實之陳述,且原告於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當不致因此等言詞而有遭受貶損之虞,況前述用語雖有傷及原告四人之主觀情感,然尚非以粗鄙言語辱罵原告,對原告於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無影響,而無名譽受損之情。

⒊又原告復提卷附111年2月19日之光碟暨錄影譯文資以指摘被

告至原告家門口辱罵之情(見司補卷第151至153頁),而有妨害其等名譽之不法行為乙節。經查:原告提出之前開錄影畫面,核無錄影時間之紀錄,而係由某女子與小孩對話口述紀錄時間並據原告自陳,該對話係原告甲○○與其小孩所口述等語(見司補卷第151頁)。則原告自述之事實既無其他證據可得相佐,已無從由錄影畫面認定被告確有於原告指摘之時間、於原告住家門口發生口角之事實。何況,縱被告有於原告指摘之前揭時間、於原告住家發生爭執,然依原告提出錄影畫面,被告係陳稱:「這麼大聲,還這樣子做,不知道反省,這要幹甚麼!這麼沒水準!不用笑!沒有用!我有證物!怎麼這麼沒水準!你們家!咚咚咚咚咚咚!咚咚咚咚咚咚!顯然故意的!已經兩年了!兩年了!已經有兩個人被告上法院了!加油!怎麼有這麼可惡的一個人家!不敢講話!真糟糕!真是糟糕!」等語(見本院卷第151頁),顯係因被告認原告持續發生吵鬧聲響,對此不滿而為之陳述;併互核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調閱被告檢舉原告製造噪音妨害安寧之受理紀錄,被告確先後110年8月22日、9月5日、9月7日、9月26日、10月18日、10月19日、12月12日多次向該分局南昌派出所檢舉原告製造噪音,有該局111年10月24日函覆員警工作紀錄簿1份可憑(見本院卷第91至95頁)。則被告既針對原告所涉噪音問題為相當陳述,其雖有「怎麼這麼沒水準的!」、「這麼可惡的人家!」之尖酸、苛薄用詞而令原告主觀感覺不快,然其仍非屬以粗鄙言語對原告為侮謾或辱罵,且客觀上一般人亦不致因被告所為前揭陳述而對原告人格或社會地位為貶損之評價,難認原告有何人格權受侵害之結果,自與侵權行為法定要件不符。

㈣、承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既無可採,本院即無庸審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若干之爭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丙○○、甲○○、乙○○各33萬元;應給付原告丁○○66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霍薇帆附表編號 日期 被告於左列時間張貼之妨害名譽內容 該次侵害事實請求賠償之數額 1 110年1月間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身教不好如何家教…6F-1楊家,請懂得自愛自重…身教不好,家教一定不好… 被告應賠償原告丙○○、甲○○、乙○○新臺幣(下同)各1萬元;另賠償原告丁○○2萬元 2 110.2.8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身教不好如何家教"…。6F-1楊家,請懂得自愛自重…身教不好,家教一定不好…別人抗議,還故意踩踏地板,如何家教 同上 3 110.2.10 6F-1楊家…楊家務必自愛自重!自愛完全不存…楊家姑奶奶有讀過書嗎?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 同上 4 110.2.12(春節大年初一) 6F-1楊家…楊家務必自愛自重! 楊家姑奶奶的重如打鼓的腳步聲依舊,明知可以沒有,就是不願意改善…楊家姑奶奶的行為真是讓人啼笑皆非…楊家姑奶奶有讀過書嗎?…昨而(2/11)楊家姑奶奶還想在一樓警衛面前,攔人吵架,其結果只會是潑婦罵街…急於丟人現眼…,楊家姑奶奶,還是那句話,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 5 110.2.27 6F-1楊家姑奶奶,還是那句話,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強梁都不懂,真是沒讀過書,談家教,死不認錯的態度,身教不好,明顯的楊家姑奶奶是始作俑者 同上 6 110.2.27 6F-1楊家…而楊家姑奶奶的任性,顯然是沒家教,看來是一代傳一代,難怪楊家會出媽媽級的任性公主,不只任性,簡直野蠻的可以,楊家姑奶奶,這等年紀,還被說沒家教,讓父母蒙羞,…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 同上 7 110.3.3 6F-1楊家…楊家姑奶奶,這等年紀,還被說沒家教,讓父母蒙羞…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 同上 8 110.3.9 6F-1楊家…楊家姑奶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這等年紀,還被說沒家教,讓父母蒙羞 同上 9 110.3.15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楊家姑奶奶,這等年紀,還被說沒家教,讓父母蒙羞 同上 10 110.3.19 6F-1楊家…丟臉的楊家…楊家姑奶奶,不誠實,只會愈來愈丟臉…楊家姑奶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楊家姑奶奶這等年紀,還被說沒家教,讓父母蒙羞 同上 11 110.4.23 6F-1楊家…請自重…何苦,妨礙安寧,擾人清夢 同上 12 110.4.26 6F-1楊家…請自重…何苦,妨礙安寧,擾人清夢 同上 13 110.4.28 6F-1楊家…請自重…何苦,妨礙安寧,擾人清夢 同上 14 110.5.1 6F-1楊家…請自重…何苦,妨礙安寧,擾人清夢?…明知而故犯,就悲哀地只能當沒水準的下等人 同上 15 110.5.4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何苦,妨礙安寧,擾人清夢?…明知而故犯,就悲哀地只能當沒水準的下等人 同上 16 110.5.9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何苦,妨礙安寧,擾人清夢?…,就悲哀地只能當沒水準的下等人 同上 17 110.5.12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何苦,妨礙安寧,擾人清夢?…人若無恥…(楊家姑奶奶的野蠻行徑,還一直自以為高尚,真讓人笑破肚皮!明知而故犯,就悲哀地只能當沒水準的下等人 同上 18 110.5.15 6F-1楊家…楊家姑奶奶竟然要去大樓主委面前理論,上次在警衛面前丟臉,似乎不夠…頂著楊家的性丟楊家的臉…吵他人,竟說他人幻聽是不誠實的行為…今早(5/15)不誠實還升級…當攔路虎還指他人是強梁是邏輯不通的說詞,很丟臉的!坐沙發的說法只是更無恥的創意…是可笑的身教,也是丟臉的家教方式 同上 19 110.5.15 6F-1楊家…這鄰居的水準真的差很多 同上 20 110.5.17 6F-1楊家…囂張跋扈,啥都不怕,連楊家面子都不顧的楊家姑奶奶 同上 21 110.6.11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兩個台大教育系畢業,笑話了!無恥!無恥!無恥!真的無恥! 同上 22 110.7.1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兩個台大教育系畢業,笑話了!…無恥!無恥!無恥!真的無恥!…羞恥已不足以復加,…應該已教壞,不知是非矣 同上 23 110.7.24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 同上 24 110.7.25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若故意,就無恥了 同上 25 110.8.1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若故意,就無恥了 同上 26 110.8.2 6F-1楊家…楊家姑奶奶的豪放,大白天的,真始讓人乍舌,有些個潑婦罵街,如此丟楊家的臉…不誠實之能事,又一次證實…難怪她對"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很無感!應該沒讀過聖賢書!…楊先生自豪的兩個教育系畢業,可笑了 同上 27 110.8.13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一屋子沆瀣一氣…悲哀 同上 28 110.8.28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一母,一女,一子,一屋子沆瀣一氣…悲哀! 同上 29 110.11.2 6F-1楊家…不自愛,枉為人,兩年的抗議以來,發現楊家的抗議不好,身教更差…也難怪了!吵人就是錯,這麼簡單的是非,真的不能懂?只知暴虎馮河,不知是非…一家人,連楊先生都用上了幻聽之詞,沆瀣一氣…真悲哀! 同上 30 110.11.4 6F-1楊家…"咚咚咚"…的腳步吵人,小孩的嬉戲,轟隆轟隆的吵人… 同上 31 111.9.29 該住戶還是"咚咚咚"的腳步、小孩還是"蹦蹦蹦"製造噪音、拖行桌椅…這女兒又是邏輯不通的設計,清晨吵醒人的腳步聲,…(如此荒謬的無恥) 同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