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鎮宇
曾仲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杰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出資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