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39號原 告 雲夢山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被 告 周明佩

黃國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