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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61號原 告 張易新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複 代理人 黃品寧律師被 告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顏瑞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被 告 張錫堅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三○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日記公司)之股東(持股為66萬3,000股),並分別借名登記予訴外人許祐寧、鄭濬偉649萬8,600股、1,266萬股,台北日記公司臨時管理人吳逸軒律師於民國110年3月26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召開股東常會,作成如本院卷第17至18頁所示之決議(下稱系爭股東常會決議),選任被告顏瑞成律師為台北日記公司之清算人,顏瑞成律師嗣於111年1月21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召開股東臨時會,作成如本院卷第19頁所示之決議(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然前開二決議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未出席之重大瑕疵,顏瑞成律師亦係依憑系爭股東常會決議被選任為台北日記公司之清算人,而台北日記公司未曾召開股東會選任被告張錫堅為監察人。爰依法先位請求確認系爭股東常會決議、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均不成立、台北日記公司與顏瑞成律師間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台北日記公司與張錫堅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備位請求確認系爭股東常會決議、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均無效、台北日記公司與顏瑞成律師間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台北日記公司與張錫堅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查,訴外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絲旅公司)請求確認原告對台北日記公司持有之274萬7,300股之股東權不存在,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520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下稱系爭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2年3月7日判決確認原告對台北日記公司持有之66萬3,000股之股東權不存在(該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㈡、1.認定高絲旅公司請求確認之剩餘股權,原告並未持有),原告對前開判決提起上訴,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730號受理在案等情,有系爭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判決、109年4月26日裁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歷審清單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系爭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全部電子卷證核閱無誤。是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基於其為台北日記公司之股東,然此為被告所爭執,可見系爭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是否認定原告為台北日記公司之股東,將影響原告是否具備提起本件訴訟之確認利益,以及系爭股東常會決議、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是否有原告所稱之重大瑕疵存在,足徵本件事實之認定與系爭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結果相關,並以系爭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兩歧,且衡以兩造對停止訴訟程序均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293頁),本院認在系爭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實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