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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61號原 告 張易新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複代理人 黃品寧律師被 告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顏瑞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被 告 張錫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30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另案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