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61號原 告 張易新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複代理人 黃品寧律師(解除複委任)被 告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顏瑞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複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被 告 張錫堅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黃姝嫚律師(解除委任)丁銓佑律師(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3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