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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上 訴 人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昶任被 上訴人 尚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博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