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75號聲 請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生代 理 人 宋正一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文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上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刊登如附件
(見本院卷第21頁)所示之澄清聲明,或刊登如本件勝訴判決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報頭1日,並應於其臉書動態時報頁面連續張貼30日,且本篇貼文隱私設定為「公開」;並給付聲請人1元。關於刊登澄清聲明或勝訴判決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關於給付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3,000+1,000=4,000),聲請人繳納1萬7,335元(見本院卷第3頁),溢繳1萬3,335元(計算式:17,335-4,000=13,335)。㈡聲請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相對人應刊登如
附件(同上,即本院卷第21頁)所示之澄清聲明,或刊登如本件勝訴判決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報頭1日,並應於其臉書動態時報頁面連續張貼30日,且本篇貼文隱私設定為「公開」;及給付聲請人1元。關於刊登澄清聲明或勝訴判決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關於給付1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4,500+1,500=6,000),聲請人繳納2萬6,002元(見民事聲明上訴暨理由狀所附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溢繳2萬0,002元(計算式:26,002-6,000=20,002)。
㈢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
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3,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0,002元,合計3萬3,337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應退還之數額為3萬4,337元,自與上開說明不符,是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