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75號原 告 蔡昌吾被 告 蔡紹南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玖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惟原告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溢繳99元,依首揭規定,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