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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被繼承人孫鵬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萬8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35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3-10-26